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的通知
(济经信中小企业字〔2011〕7号)
各县(市)区经信局,高新区科技经济发展局:
“十一五”期间,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国发〔2009〕36号和鲁政发〔2009〕127号等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培育小企业、创业促就业”活动,小企业创业辅导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市市级以上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8家,培育小企业800余家,安排就业2.5万人。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已成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促进城镇就业与再就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省中小企业办《关于加强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的意见》(鲁中小企办字〔2011〕34号)文件精神,引导和推动“十二五”期间我市小企业创业培育辅导基地建设工作再上新水平,每年认定一批市级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政策引导作用,通过加强和规范创业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低租金、低费率、一站式服务的创业环境, 增强创业成功率,加快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机制。
二、建设目标和形式
力争在“十二五”期间,每个工业园区、特色产业集聚区内,均建有创业辅导基地,市级创业辅导基地总量达到20个,力争省级创业辅导基地达到6个。
(一)依托城乡规划的工业区、科技园区,由企业或事业法人出资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
(二)县(市)区政府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资,由企事业单位作为法人新建或购买适合创业的场所,作为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
(三)将关停企业厂房或闲置场地进行改扩建,形成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
(四)整合资源,利用其它适合场所进行改造和功能完善,作为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
三、认定条件
市级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独立的运作主体(有独立法人资格)。营运期限两年以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