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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0年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资金落实。补助资金控制在上级财政下达的补助额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测算并核定的补助用油量核发用油补助。
  三、油价补助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油价补助对象为证件齐全有效的依法从事海洋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北海市渔船所有人和渔业企业,以及经农业部批准并确认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业企业。在有关部门组织补贴申报时未及时报送或者逾期报送的,不再发放补贴。
  (二)补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捕捞机动渔船拥有在补贴年度内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三证”),捕捞机动排筏应持有合法有效的《广西海洋渔业竹(木)排、筏专用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补贴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近海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或自治区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竹排筏按桂渔牧函〔2011〕423号文执行)。
  2.养殖渔民(渔业企业)使用的养殖并用机动渔船,拥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并在补贴年度内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3.经农业部批准的远洋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远洋渔船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非专业远洋渔船不得重复申领补贴资金。
  (三)2010年灭失渔船按比例发放渔业油价补贴资金。
  2010年灭失渔船的具体船名号及发放比例按桂财农〔2011〕93号文执行。
  (四)下列渔船不列入补贴资金发放范围。
  1.无合法有效证书、证件的渔船;
  2.使用电脉冲、公海大型流网等国家禁用渔具渔法作业的渔船。
  四、油价补助时间界定
  海洋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符合上述规定,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登记在册,按其实际生产的时间给予油价补贴,新增(更新)或淘汰渔船实行按比例发放补贴。国内捕捞渔船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2010年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累计不低于3个月,并且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范围的按全年生产计算。
  五、油价补贴的核定
  补贴标准及资金核定。以2011年3月我市、各单位核准上报的各类机动渔船船数、总功率为基础,参照《广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补贴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核定我市机动渔船的补贴补贴用油量。再根据自治区财政桂财农〔2011〕93号文下达我市的补贴用油量327688.64吨和油价补贴资金45406.21万元,结合我市实际,计算出各艘机动渔船的具体补贴金额,作一次性分配。我市2010年度渔业用油油价补贴各类渔船折算平均每千瓦补贴金额如下:拖网1167.47元/千瓦,刺网897.15元/千瓦,围网1099.42元/千瓦,钓业926.35元/千瓦,其它724.35元/千瓦,竹筏(排)650.03元/千瓦,养殖渔船419.02元/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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