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我市中小学教师报考广州大学在职教育硕士的通知
(穗教师资〔2011〕21号)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2008-2012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穗教发〔2008〕3号)的要求,为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我局决定加大培养力度,由广州大学为我市中小学教师进行在职教育硕士的培养,请各单位积极组织中小学教师报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与招生对象
2008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在职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中等职业学校的文化基础课专任教师或管理人员,以及省、市、区、县教育研究部门或政府机关教育系统中有相当于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的教研员或管理人员。
符合报考条件人员的资格审查表需要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二、招生专业(方向)、考试科目
(一)招生专业(方向):教育管理、学科教学(语文、数学、英语、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思教)等9个专业(方向)。
(二)考试科目:初试四门。其中全国联考科目3门,即教育学、心理学、英语(学科教学英语方向的考生考英语二);专业课1门,由广州大学自行命题。
三、报名手续、考试方式、录取以及学费等相关事宜
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报名方式、考试方式、录取流程以及学费缴纳等相关事宜详见广州大学《2011年在职人员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网址链接:http://yjsc.gzhu.edu.cn/onews.asp?id=362)。
局属各单位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的学费报销办法及标准,按照《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穗教发〔2008〕30号)办理,即进修学费30%由本人负责,40%由任职单位负责,30%由市教育局负责。具体报销办法是:由任职单位负责报销的部分,教师在取得教育硕士学位证书后,凭学位证书和学费发票,到任职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由市教育局负责报销的部分,进修教师可凭录取通知书和学费发票的复印件,并以学校为单位办理报销手续,报销上年的学费;办理时间初定在每年10月,具体时间以市教育局的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