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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1〕79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防护、加固措施有效落实,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汛期建筑工地塔吊管理

  (一)加强塔吊自由端高度设置管理

  在汛期(7-9月份),所有塔吊的自由端高度均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且符合以下规定:

  1、QTZ40(含40)以下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16米。

  2、QTZ 40- QTZ 80(含80)之间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4米。

  3、QTZ 80以上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30米。

  (二)加强处于独立高度塔吊的加固管理

  在汛期(7-9月份),处于独立高度的塔吊必须符合以下加固要求:

  1、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

  2、工程处于主体阶段,但达不到安装首道附着的,应采取提前加设附着装置的加固方式。

  3、当汛情(11级及以上大风)来临前,现场有条件的,应将塔吊降落至安全高度,确保塔臂不碰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脚手架、起重机械等,或将塔吊前、后臂拆除。

  在汛期(7-9月份),建筑工地塔吊安全管理如与我市《塔式起重机应急加固措施》等相关文件有出入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加强塔吊安装使用高度设置管理

  当前,我市高层建筑不断增多,对高塔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加。个别生产厂家对部分塔吊的安装使用高度进行了调整,有的增高幅度较大。我市个别施工企业盲目进行安装使用,导致事故隐患发生。为确保塔吊施工安全,经研究,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我市将严格控制3类型号塔吊的最大安装使用高度,具体规定如下:

  1、QTZ315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60米。

  2、QTZ40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80米。

  3、QTZ63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120米。

  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建设单位以及塔吊安拆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各司其职,严格把好塔吊的进场关、审核关、安装关、验收关等各个环节,严格签字盖章验收,确保以上3类型号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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