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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宅工程外窗(墙)水密性现场喷淋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

  2.3.2抽检报告经审验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由质监机构进行抽测,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3 具体规定


  3.1抽检的具体规定
  3.1.1检测机构进行喷淋抽检前,应首先核验《门窗检测报告》(简称《检测报告》)是否合格,否则不予抽检。
  3.1.2抽检选点要求:
  (1)检测机构应会同建设(或监理)、施工、门窗生产厂家共同选取喷淋检测点,门窗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必须到场。
  (2)工程普检选点,应随机选取工程全部外窗总数的20%且不少于10樘进行检测,选取的外窗必须覆盖代表工程的所有单元、所有楼层、所有立面和所有窗型。
  (3)抽检不合格的工程,工程整改后进行的复检应对该工程上次抽检总数两倍数量的外窗进行检测。抽测不合格的工程,工程整改后进行的复检应对工程全部外窗进行检测。
  3.1.3抽检现场检测程序
  (1)选点完毕后,由检测机构按照选点结果填写现场选点记录,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门窗厂家代表签字确认。
  (2)检测机构应按照选点记录在监理单位协同下进行检测,如选点外窗的条件确不便于检测操作,应会同所有选点单位重新选点。
  (3)施工单位根据检测机构的要求提供现场水、电,积极配合检测机构做好喷淋检测的准备工作,门窗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负责配合检测机构安装喷淋检测设备。
  (4)检测机构应按照《青岛地区住宅工程外窗水密性现场检测技术规程》对选点外窗进行检测。
  (5)检测结束后,外窗出现渗漏现象的,检测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
  3.1.4抽检检测结果及处理
  (1)普检或复检出现渗漏,判为抽检不合格。
  (2)检测结束后,检测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不包括检测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抽检不合格的工程,检测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书面或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报所在地质监站。
  (3)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测时间、检测数量、检测外窗的位置、检测温度、有渗漏外窗检测前后的清晰照片(照片应标示出渗漏位置)、普检或复检等信息。
  (4)建设单位应在抽检结束的第四个工作日(不包括检测工作日)凭委托单到检测机构领取报告。
  (5)抽检中发现的渗漏窗,建设单位应立即会同监理、施工及门窗安装单位查找渗漏原因,进行全面整改。 整改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将责任原因、责任单位、整改的内容、采取的措施、整改的效果书面报工程监督人员。
  (6)抽检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普检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抽检合格的申报抽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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