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抽测外窗出现渗漏的,建设单位应立即会同监理、施工、门窗安装单位及抽检检测机构查找渗漏原因并进行全面整改。
(5)整改结束后,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施工、门窗安装单位、抽检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抽检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责任原因、责任单位、整改的内容、采取的措施、整改的效果汇总和申报单一起报工程监督人员,再次抽测选点按照3.2.2的规定执行。
(6)抽测不合格的工程,工程的抽检检测机构应向工程的质监机构书面汇报抽检未发现渗漏的情况和原因。一年内发生两次抽检合格的窗经质监机构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抽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暂停其喷淋抽检的资格,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责令其进行整改。
4 相关管理要求
4.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喷淋检测的检测机构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五市三区工程质监机构具体负责做好本地区工程喷淋检测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4.2建设单位为喷淋检测的第一责任人,应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喷淋抽检、抽测、整改、验收的全部工作。
4.3检测机构应通过相应的检测项目计量认证,积极研制开发、购置满足现场喷淋检测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后,严格按照建设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规程及本细则要求进行现场检测。
4.4工程合同中已约定抽检检测费用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喷淋抽检按建筑面积计费,应严格依照行业指导价格统一计取。
4.5外窗(墙)喷淋检测的抽检报告为工程技术资料组成部分,工程无外窗(墙)喷淋抽检报告、抽检或抽测结果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报竣前检查。
青岛市住宅工程外窗(墙)水密性
现场喷淋普检委托单
委托编号:
工程名称
|
| 建设单位
|
|
监理单位
|
| 施工单位
|
|
门窗厂家
|
| 建筑面积/层数
|
|
玻璃品种
|
| 外窗材质
|
|
密封材料
|
| 外窗总数
|
|
委托内容
| 本工程全部门窗已施工完毕,门窗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现委托 按照《青岛市住宅工程外窗(墙)水密性现场喷淋检测实施细则》的要求对该工程的外窗(墙)进行普检。
建设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申报人: 联系电话: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