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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建管局《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季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建管局《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季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1〕78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管局《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季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11〕33号)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避免烈日高温作业。当气温达到35℃以上时,11:00至15:00间不得在阳光直射下施工作业;当气温高于36℃时,要立即停止露天施工作业。

  二、备足防中暑、防肠道疾病、防食物中毒等药品,并对高温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患有高温禁忌症的人员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

  三、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布夏季高温季节及汛期安全生产值班电话,安排好值班工作。及时、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种异常和突发情况,遇有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确保信息渠道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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