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1〕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北海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规范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活动,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规定,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共五类医疗废物,并对每一类医疗废物的特征、常见组分和废物名称做了详细说明。感染性废物是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等;病理性废物是指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试验动物尸体,包括手术中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损伤性废物是指能够刺伤或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包括医用针头、解剖刀、手术刀、玻璃试管等;药物性废物是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被污染的废弃药品,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等;化学性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化学物品,如废弃的化学试剂、化学消毒剂、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所列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由产生单位直接交火葬场火化;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按国家有关规定交专门机构处置。严禁不同类医疗废物混装,严禁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混入医疗废物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学科研、教学等医疗废物产生和集中处置单位,同时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