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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1〕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北海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统一的节约用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发展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
  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五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我市水资源实际情况,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并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
  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应当纳入节约用水规划。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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