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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取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的维护和管理,避免水资源浪费。
  第二十九条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根据节能减排的需要和实际情况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单位用户的设备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利用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第三十条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有关标准;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
  第三十一条 从事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应当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和其它节约用水设施。
  取缔违法洗车经营行为,规范洗车企业的经营准入条件,洗车企业应当建设循环用水设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明令淘汰的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或自治区颁布的有关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
  鼓励单位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户采用或者使用前款名录所列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
  第三十四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禁止实行用水包费制。供水企业应当按户安装符合标准并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
  第三十五条 政府鼓励开展污水资源化和中水设施的研究和开发,加快污水回用设施的建设,提高污水的回用率。
  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供水水厂、污水处理厂应当规划、建设相应的污水回用设施。
  第三十七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采用节约用水技术,按照节约用水规划优先使用经处理达标的污水或者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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