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四级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乡(镇)、村防灾责任人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隐患点和危险区域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和防范;县(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及时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转移避让。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五级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领导带班,并组织做好防灾救灾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转移,并组织对其它区域进行巡查和防范,派出应急小分队或者包村干部指导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三)及时做好地质灾害灾情速报。
1.速报范围。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人员死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避免人员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成功预报地质灾害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以地质灾害实际影响范围测定,人员以倒塌房屋内的居住人员或者灾害现场活动人员为依据。
2.速报时限。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应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
3.地质灾害报告的内容。
(1)速报内容。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受威胁的人员与财产等,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与措施。对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内容,还应包括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有新的变化时,必须及时续报。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接受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2)应急调查报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①抢险救灾工作;
②基本灾情和险情;
③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④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引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
⑥已经采取的防范措施及效果;
⑦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四)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建设。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建设是为了培养和提高乡(镇)、村基层组织的干部与群众对地质灾害的自我防控、自己监测和自觉避让的意识和能力。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要努力达到: “四应知”、“四应会”的基本要求。
1.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做到“四应知”:应知辖区隐患点、危险区情况和威胁范围;应知群众避险场所和转移路线;应知险情灾情报告程序和办法;应知灾点监测时间和次数。
2.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掌握“四应会”:应会识别地灾发生前兆;应会使用简单监测方法;应会对监测数据记录分析和初步判断;应会指导防灾和应急处置。
(五)认真落实“应急预案”、有序地实施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
北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县(区)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抓好落实,汛前和汛期做好各项应急响应事前准备。
存在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的各乡(镇)要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汛前负责组织编制《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明确各行政村(或居委会)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范围和应转移的对象,做到组织机构落实,职责分工清楚,响应有序,预警信号、转移路线、安置场所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并纳入当地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的内容之一。临灾时及时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范围内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避险。
灾情险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迅速查明灾害类型、范围、规模、发展趋势、圈定危险地段,加强监测,做好抢险救灾的技术指导工作。抢险救灾队伍要迅速进入现场,抢救受灾人员与财产,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及时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关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当地驻军给予支援;可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抢险救灾工作要切实做到防范有效、转移迅速、救治及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稳定群众情绪,积极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及时部署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或者异地搬迁避让。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责任分工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六、《防治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