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险责任。
相关保险责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11 年政策性农村住房统一保险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自治区民政厅、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协商制定。
(五)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标准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与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为准。保险费由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按8:2 的比例分担,其中:海城区、银海区和铁山港区保险费由自治区和市、区财政按8:1:1的比例分担(即:每农户保险费10元中自治区财政出资8元,市本级财政1元,区级财政1元),合浦县保险费由自治区和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即:每农户保险费10元中自治区财政出资8元,县级财政2元)。2011年每户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每户保险费为人民币10 元。
(六)保险单签发方式。
农房统保采用协议统保方式,由自治区民政厅与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共同签订统一保险协议书。在保险协议书项下分别以县(区)为单位出具保险单。
(七)保险费支付办法。
1.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支付到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
2.市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直接支付给人保财险北海分公司。
3.各县(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各县(区)财政直接支付给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在各县(区)的分支机构。
(八)理赔处理方案。
农房统保按照统一的理赔标准和操作方式办理索赔事宜,具体理赔流程按当年签定的有关保险协议规定执行。保险赔款的支付对象为被保险人,即受灾农户。为便于灾后重建工作的开展,当地民政部门暂为代管保险赔款,并视农房重建工作进度将赔款分阶段支付给农户。
(九)保险赔偿标准。
保险房屋遭受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协议规定的标准赔偿,受损房屋残值不作扣减处理;保险房屋遭受部分损失需要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且每户的赔款总额不得超过保险协议规定的标准。
四、工作分工及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桂政办发〔2011〕12号文件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心协力做好农房统保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农房统保工作列入当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房统保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级民政、财政、保监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把农房统保办成“政府放心,农民满意”的惠民工程,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