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政办〔2011〕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我市正在加快编制北海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研究,在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出台前,为维护好我市的市容市貌,现就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实施前,因社会公益活动发布公益性广告的,原则上利用现有的公益广告牌发布。确需新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选址方案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城市管理局方可受理该许可项目的申请。
二、商业性户外广告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监督管理,公益性户外广告(指现有的公益广告牌,包括市直机关各单位设置的各类公益性、交通安全等广告设施)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监督管理,市住建、规划、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三、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按相关行业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的规定建设、使用和维护;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健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规定;设置者和发布单位(个人)负责对户外广告(包括设施及内容)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户外广告的完好、不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不影响市容、市貌。
四、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重要道路(含北铁一级公路、机场路、滨海公路)设置灯杆广告,未经审批已设置的要限期拆除。因举办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确需临时设置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办理设置手续。临时性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时间及时拆除。
五、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市区内已拍卖广告牌位使用费的追缴力度,对拒不缴纳的,一律取消其(包括该公司关联企业)参与广告牌位招标、拍卖活动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