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在2011年5-6月逐步启动,7-8月全面开工。
3.竣工验收。
2011年12月底前竣工。对完成改造的项目,县(区)政府要及时组织验收,竣工一个验收一个,投入使用一个,最迟在2011年12月底全面完成验收任务,市级在2012年1月中旬抽查验收并迎接自治区在2012年1月底抽查验收。
五、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使用
(一)投资估算。
经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改造造价约600元,每户60平方米平均约需3.6万元。2011年第一批实施改造2800户,需要投资约10080万元。
(二)资金筹措。
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级补助一点,市县(区)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补助资金:中央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6000元,中央补助合计1680万元。
2.自治区配套资金:自治区按照1 : 1配套,即安排1652万元补助资金。自治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900元(其中,900元/户是财政直管县后自治区分担市的配套部分),共安排1652万元。
3.市级配套资金:根据2010年实施情况及合理负担原则,市配套由原来的3000元/户调整为1500元/户,即市级配套1500元/户,合计配套420万元;
4.县(区)配套资金:合浦县配套由原来的1000元/户调整为2600元/户,即合浦县配套2600元/户,配套合计332.02万元;区级配套由原来的2000元/户调整为2600元/户,即海城区配套16.9万元,银海区配套104.26万元,铁山港配套234万元,涠洲管委会配套40.82万元,合计配套728万元。
5.工作经费:市本级和县(区)级财政要按自治区要求安排农村危房改造相应工作经费。
(三)补助标准。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危改办”)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不宜平均分配),并进行公示,经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危改办”)审批,报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危改办”)备案。对整合各部门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的,要参照现有补助标准总体平衡,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以现有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最高补助标准为限。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
市、县(区)财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项目动工前,按经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给危房改造户,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50%,项目经县(区)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经县(区)级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根据危房等级评定结果和村民的贫困程度,初步议定是否符合救助对象和要求,并予以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县(区)危改办。
4.审批:县(区)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审会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六、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集中连片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
集中连片改造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经乡(镇)、县(区)逐级审核申报,市危改办审批,自治区危改办备案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县(区)危改办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