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房对象申请;
(2)试点村屯规划;
(3)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4)《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见附表2);
(5)《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见附表3);
(6)县(区)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3.县(区)危改办报市危改办申报材料。
(1)县(区)危改办改造方案;
(2)试点村屯规划;
(3)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4.市危改办报自治区危改办申报材料。
(1)县(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和试点村屯规划;
(2)市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
(3)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二)分散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
分散改造项目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区)危改办审批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县(区)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3)《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4)县(区)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七、政策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为确保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已成立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的推进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担任,成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各县(区)、乡镇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职责,推进实施。
1.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住建局牵头负责改造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方案,制定农村危房认定标准和改造范围,核查农村危房改造规模、数量;统筹安排项目补助资金,指导各县(区)制定的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指导和协助抓好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的培训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争取对口自治区补助资金,并配合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对口国家补助资金、自治区补助资金、统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危房改造工程,检查、指导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自治区补助资金及市、县(区)级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措安排,统筹、审核和分配有关补助资金,设立专户专账管理,并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农村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市计生委负责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市残联负责做好农村残疾人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市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加强联系,避免重复统计农村困难户的情况发生,并共同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市扶贫办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自治区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对贫困村中集中连片改造10户以上的未通路的自然村屯的通屯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实施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市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负责通水、通电、通路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宅基地安排、置换、调整等相关工作。市监察、林业等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