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验收与管护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县级自查验收、市级竣工验收和省级检查验收3级验收管理。
县级自查验收。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同级行业部门依据各行业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在年度建设项目完工后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县级自查要做到逐地块、逐农户全面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上报市州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市州组织竣工验收。
市级竣工验收。在县级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由市州发展改革委组织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县市区年度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
省级检查验收。在县级自查验收、市级竣工验收的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开展省级抽查复验。
第二十三条 检查验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组织实施;
(三)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和要求;
(四)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有无违规问题;
(五)项目管护措施是否落实;
(六)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七)项目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第二十四条 验收依据:
(一)《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及其调整规划和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
(二)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
(三)国家及有关部委颁布的相关技术规定、规程、规范;
(四)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办法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项目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建立档案,确保项目长期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检查验收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