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办公室负责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纳入省局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制订总体建设规划。出台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发布考核通报,并加强对考核结果的应用。
  监察室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分析电子监察数据、发放效能建议书等途径,及时发现并处置超过审批时限、违反审批程序等异常监察结果。配合省监察厅做好电子监察有关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技术保障和运行维护管理,负责省、市、县(市、区)局三级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网络的互联互通,承担电子监察相关信息的更新和管理、电子审批系统与电子监察系统数据一致性的核查和短信提醒工作,加强信息宣传。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审批行为的执法监督。根据省局机构职能设置,对纳入电子审批系统、电子监察系统的许可和非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和审批结果进行审核检查和规范。
  规划财务处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和应用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处室负责将相关审批事项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确定审批流程、承诺时限和审批各环节责任人,建立AB岗工作制度,实时了解事项办理情况。就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监察结果及时向监察室说明情况,并做好问题的处置和整改落实。负责对委托市、县局办理审批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办。
  第六条 省局所有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事项,都应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并根据职能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对不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处室须书面提供相关依据和理由,由省局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省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核准。
  第七条 行政审批事项出现审批流程、经办人等信息变更时,相关处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监察系统内的信息更新。
  第八条 对电子监察系统监测出的监察异常,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处理原则,根据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效能监察规则,以短信或书面效能建议书的形式督促办理。
  第九条 根据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工作实际和系统更新升级需求,适时组织开展省、市、县局相关人员参加的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工作培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