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按照《浙江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考核指标》要求,根据省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考核指标,定期对电子监察绩效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有关人员在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遵守《浙江省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技术方案》实施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的;
(二)不符合《浙江省电子监察系统数据采集标准》业务要求及技术规范的;
(三)以推诿、拖延时间等方式,拒绝将已明确要求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行政审批等事项接入系统的;
(四)未及时发现软硬件运行故障或处理故障不及时,导致业务数据不能正常报送的;
(五)未及时上报并更新电子监察系统审批事项、联系人等配置信息的;
(六)应当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省局网站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的;
(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应上网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前款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本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将法定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许可审批事项纳入本级电子监察系统,并参照本规定出台相应的制度措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省局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解释。
附件:1、省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考核指标
2、省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效能监察规则(略)
3、省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效能建议书
附件1
省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考核指标
序号
| 工作内容及要求
| 分值
|
1
| ▲事项纳入率=20*(实际纳入监察事项数/应纳入监察事项数)。应纳入监察事项数由法规处核定。
| 20
|
2
| ▲及时更新信息。纳入监察的事项,因故变化未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及时上报、更新信息或监察数据的,出现一次或一笔扣1分。
| 10
|
3
| ▲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事项有实际业务发生但未全面上传监察数据的,每事项扣1分。
| 10
|
4
| ▲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事项企业申报人信息不全,可能影响监察厅事后抽样调查的,每事项扣1分。
| 10
|
5
| ▲监察系统中产生一张红牌扣5分。
| 25
|
6
| ▲环节缺漏、信息不全和逻辑错误、技术故障等导致异常监察,没有作出合理说明的,每笔业务扣0.2分。
| 10
|
7
| ▲收到书面效能通知书未及时处理的,每事项扣2分。如因未及时处理造成当事人投诉的,当月该项考核结果为0分。
| 15
|
| 合计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