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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鞍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统一待遇水平。按照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统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其支付标准,统一统筹基金住院起付标准、自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统一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等主要待遇范围和标准。
  (三)统一基金管理。
  1.基金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各司其职、风险自负的原则进行。
  2.市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各县(市)和千山区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核查各县(市)和千山区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拖欠等情况。待条件成熟时统一上缴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统一经办模式。全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承办本地区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建立统一规范的参保登记、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管理办法及内控制度与业务流程,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准入、退出和服务协议管理标准。要按照为参保职工和居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并加强内部考核与监管。
  (五)统一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各县(市)和千山区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全部接入市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建设覆盖全市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社区业务办理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信息网络平台。全市使用统一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数据库。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同一区域内参保人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促进参保人员共享全市医疗资源和服务等具有重大意义。
  市政府成立鞍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核心任务来抓,按照省和市的统一部署与要求,服从大局,配合市直各有关部门做好市级统筹的衔接工作,确保县(市)统筹向市级统筹平稳过渡,按期完成市级统筹工作目标任务。
  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政府仍为本辖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责任主体。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医疗保险参保、基金征缴、政策执行等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范围。
  (二)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调推进市级统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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