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直接设立的平价商店(直销店)经营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超市内设立的平价农产品专营区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以集贸市场形式设立的“平价集贸市场”的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
三、规范平价商店管理
(一)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加强平价商店制度管理,建立健全平价商店准入、退出机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的同时,要按照省局规定的资质条件对申请设立的平价商店进行审核,并定期组织审验。对不符合资质要求或不能履行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社会责任的,应及时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
(二)经营品种实行目录管理
平价商店经营的农产品(以蔬菜类为主)实行目录管理,由各省辖市价格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品种(不少于15个品种)目录。各地可根据季节不同适时调整品种目录。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质量安全标准,需调整平价商品类别或品种的,应当报当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承担稳价惠民责任
平价商店应悬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惠民平价商店(直销店)、惠民平价商店(直销区)”标牌,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经营者应合理确定经营品种的销售价格,所经营的地产蔬菜零售价格应保持低于市场同类品种15%以上(以当地价格部门公布的监测数据为准)的幅度,经营的外地蔬菜品种价格也应略低于市场同类品种的平均价格水平。超市直销区销售的蔬菜价格一般应低于市场同类品种价格,每天推出不少于5个品种低于1元的价格销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平价农产品的价格监测,通过适当载体定期进行发布,确保稳价惠民的责任得到落实。加强对平价商店和超市、集贸市场直销区经营品种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
(四)约定权利义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参与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在价格发生异动时承担稳价惠民责任。
四、加强政策扶持
(一)实行绿色通道政策
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将免收道路通行费措施落实到位,必要时由省根据情况进一步扩大蔬菜运输免收道路通行费的品种范围,保障平价商店农产品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