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培训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职责明确的管理体制,各市司法局和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在抓好重点培训项目的同时,切实履行好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要建立健全培训计划申报备案制度,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和省级行业协会的培训计划应当报省司法厅备案。加强培训管理工作者队伍建设,要从机构、编制、人员等方面,充实教育培训管理力量特别是基层单位培训管理力量,确保教育培训工作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要采取专题培训、跟班学习、业务研讨、工作考察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教育培训管理者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组织管理能力。要完善培训经费增长机制,要将教育培训经费单独立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公用经费5%的标准实现足额保障,并逐步提高。
(六)健全培训制度。一要健全体现培训需求的计划生成机制,将需求调研作为培训计划生成的必经环节。各级政工部门要定期开展培训需求调研,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对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力素质的新要求,提出做好干部教育培训的指导性意见。二是要建立培训机构有序参与的竞争择优机制。研究建立干部教育培训项目化管理制度,部分培训项目可通过直接委托、服务外包、招投标等形式,在教育培训主渠道、高校培训基地和经过资质认证的社会培训机构中,择优确定承办单位。三要建立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相结合的参训机制。严格执行调训计划申报制度,探索推进自主选学,逐步扩大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选择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的自主权,努力解决多头调训、重复调训、多年不训等问题。四是健全教育培训考核评价机制。实施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将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学习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如实计入信息库,并将重要培训情况纳入人事档案。五是完善干部学习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任职考察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将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作为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六是建立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教学质量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深化教学改革的重要依据。到2012年,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普遍推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
四、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