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区财政按辖区内人口每人4元的标准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
(二)市慈善总会每年安排230万元善款,纳入医疗救助基金;
(三)每年从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200万元,从市经常性社会捐赠“一日捐”捐款中安排100万元;
(四)市总工会每年安排30万元;
(五)医疗救助资金的利息收入;
(六)省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
上述资金按其来源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筹集和监管,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独立核算,专项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按月拨付。市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底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救助资金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根据核准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市民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由市民政部门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垫付救助额度内的医疗费用,并按本办法规定结算救助费用。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确保协调高效运转。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研究拟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公布咨询电话,接受公众监督;会同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卫生、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对救助对象的资格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审查批准民政部门报送的医疗救助资金年度决算报表。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医疗优惠政策,切实提髙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及时足额拨付医疗救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