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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注:1.本表一式四份,分别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核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核发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2.省外医师在我省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意见”栏可以不填写。

  附件2: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姓 名

性别

照片

身份证号码

医师资格证号码

医师执业证号码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执业级别

技术职称

取得时间

第一执业地点

医疗机构名称

新增执业地点

医疗机构名称

起止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 章)

年月日

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 章)

年月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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