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部门职责。
1、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护送返乡,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救助管理机构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对跨省救助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要及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利用未成年残疾人乞讨牟利或进行乞讨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别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被拐未成年人。
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对经过两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3、城管执法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告知并协助公安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应配合有关部门,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4、财政部门。建立包括流浪未成年人在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救助、教育矫治、医疗救治、临时安置、返乡救助、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运转需要等经费保障机制,做到足额保障。
5、卫生部门、残联。要合理确定定点医院,完善定点医院与非定点医院转诊制度,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市残联要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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