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三)控制夜间施工作业,确需夜间作业的,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申办相关手续;
(四)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及废弃物、杂物飘散;
(五)随时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建筑污染,保持施工现场卫生整洁;
(六)除设有符合要求的防护装置外,不得在工地内熔融沥青,禁止在工地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产生有害、有毒气体和烟尘的物品;
(七)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八)不得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废土、建筑材料。
第十二条 施工人员应当文明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池沉淀不得排放;
(二)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内;
(三)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废土、旧料、其他杂物和建筑垃圾;
(四)施工中应当注意清理施工场地,做到随做随清。
第十三条 建设工地运输车辆的车厢应当确保牢固、严密,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工地出入口5米内必须进行混凝土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后出场。
第十四条 建筑工地应当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并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应的设施:
(一)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化粪池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厕所必须有冲洗设备,便池贴瓷砖,并保持清洁卫生;
(二)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更衣室、简易浴室等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
(三)落实各项消除病媒孳生措施,控制病媒孳生。
第十五条 建设工地内的民工宿舍应当符合卫生和居住要求,地面应当用混凝土硬化,宿舍应当保持整洁;分设男、女宿舍分开居住,不得居住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第十六条 建设工地设有食堂的,应当符合本市职工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配备冷冻、冷藏设备,其位置应当远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岗位培训合格证。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茶(水)桶,保障饮用水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