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再造流程操作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1〕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建设工程再造流程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昆明市建设工程再造流程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效率,切实解决行政审批互为前置问题,营造优质软环境,加快区域性国际城市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综合流程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交通工程等项目。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时,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综合流程(详见附件1),提交完整的审批要件(详见附件2),逐步办理审批事项,在申办下一流程时,应当完成上一流程行政审批。特殊审批事项的,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审批。
第五条 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综合流程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市发改委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的核准(批准)、备案;
(二)建设单位在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单位可同步在市环保局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并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农地征转用报批。若建设工程项目为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批复后,同步在市住建局申报初步设计审批手续;
(四)建设单位可同步在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在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审查、转让核准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若建设工程项目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取得市规划局核定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后(必须有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层数、高度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同步在市住建局申报初步设计审批手续;
(五)建设单位在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在市住建局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七)建设单位在市招监办办理招标投标监督备案;
(八)建设单位在市住建局依次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措施备案,申请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六条 行政审批要件分为基础要件和特殊要件。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时,应当提供完备的基础要件。存在特殊情况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要求补充相应的特殊要件。
第七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审批综合流程和审批要件的要求,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业务,不得设置互为前置的审批要件。若确有需要核实的问题或应当补充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次性及时告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综合流程和审批要件的要求,公布部门内部审批流程,细化审批要件报送条件,不得擅自改变流程或增加审批要件。没有公布内部审批流程、擅自改变流程或增加审批要件的,一律进行问责。凡增加审批要件的须报市政府法制办审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项目电子监察系统及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各行政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时限、审批要件进行全程电子化监督,对超限审批、设置互为前置条件等情况,予以严厉问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昆明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办法》(昆政办〔2009〕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