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再造流程操作办法的通知


部门

审批事项

及时限

审批类型

审 批 要 件

备注

市 环 保 局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14(7/3)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审批申请

一、基础要件

1.审批申请;(国家规定)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国家规定)

3.专家评审意见;(国家规定)

4.下一级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国家规定)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省规)

二、特殊要件

1.涉及滇管、水务、工信、林业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国家、省、市规)

2.租用构建筑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设项目,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市规)

3.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意见表。(市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审批申请材料

一、基础要件

1.审批申请;(省规)

2.环境影响登记表;(省规)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省规)

二、特殊要件

1.涉及滇管、水务、工信、林业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市规)

2.租用构建筑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设项目,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省规)

3.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意见表。(市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部门

审批事项

及时限

审批类型

审 批 要 件

备注

市 国 土 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4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基础要件

1.用地预审申请表;(省规)

2.用地预审申请报告;(省规)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类),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及申请报告(核准类),备案证(备案类);(省规)

4.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省规)

5.总平面布置图;(省规)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省规)

二、特殊要件

1.占用耕地的,附补充耕地的初步措施,明确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总金额及是否列入工程概算;(省规)

2.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附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字名单、修改规划的听证会纪要;(省规)

3.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省规)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的批复文件。(省规)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用地预审申请表;(省规)

2.用地预审申请报告;(省规)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类),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及申请报告(核准类),备案证(备案类);(省规)

4.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省规)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用地红线图;(市规)

6.农地转用及征收批准文件;(市规)

7.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市规)

8.总平面布置图。(省规)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市规要件业主单位不存在提供困难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

5个工作日

非行政许可

一、基础要件

1.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向市政府或县(市)区(或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请示文件;(省规)

2.县(市)区(或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政府的建设用地审查意见;(省规)

3.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或报告;(省规)

4.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对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程序、时间、地点、内容、农民意见、对农民意见的处理情况等进行说明的材料;(省规)

5.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省规)

6.征地前后涉及村组的人均占用耕地情况;(省规)

7.建设用地申请表;(省规)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意见;(省规)

9.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省规)

10.拟占用土地的标准分幅的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省规)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省规)

12.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或补充耕地协议;(省规)

13.补充耕地位置图、验收文件及补充耕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省规)

1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类),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及申请报告(核准类),备案证(备案类);(省规)

1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省规)

1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省规)

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批复文件;(省规)

18.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省规)

1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及其它说明材料;(省规)

20.经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户确认征地补偿标准及同意征地方案的意见;(省规)

21.征地听证材料,包括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听证会议纪要;(省规)

22.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核拨单;(省规)

23.建设用地报批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省规)

二、特殊要件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书;(省规)

2.滇池流域范围内附滇管部门滇池流域选址意见书;(省规)

3.征占林地附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意见;(省规)

4.用地涉及水域水利设施、文物保护区域等的提供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省规)

5.采矿许可证;(省规)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的批复文件;(省规)

7.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省规)

8.占用基本农田的提供基本农田补划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基本农田补划位置图;(省规)

9.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提供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和评审表;(省规)

10.涉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供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标注用地位置调整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相关资料;(省规)

11.涉及违法用地的,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法用地行为处罚决定书及罚金缴纳凭证,违法用地单位对违法事实的检查。(省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审查及转让核准

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6个工作日;

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4个工作日;

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6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一、基础要件

1.项目单位用地申请和确定的开工、竣工时间文件;(省规)

2.经县(市)区(或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的供地方案;(省规)

3.县(市)区(或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市规)

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类),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及申请报告(核准类),备案证(备案类);(省规)

5.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省规)

6.《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省规)

7.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省规)

8.规划用地红线图和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设计图;(省规)

9.土地来源文件;(省规)

10.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省规)

11.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关于地块划拨价款、全成本覆盖说明及社保缴纳的证明;(省规)

12.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省规)

13.经县(市)区(或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签章的宗地图、地籍调查表和指界资料;(省规)

14.测绘成果表。(省规)

二、特殊要件

1.县(市)区人民政府划拨用地请示;(省规)

2.储备土地提供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方案。(市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一、基础要件

1.转、受让土地使用权申请;(省规)

2.《国有土地使用证》;(省规)

3.转、受让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省规)

4.原土地权人持有的土地出让合同;(省规)

5.出让金及完税凭证;(省规)

6.转、受让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省规)

7.测绘成果表;(省规)

8.经县(市)区(或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签章的宗地图、地籍调查表和指界资料;(省规)

9.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省规)

10.住建部门出具的宗地开发投资情况证明资料;(省规)

11.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省规)

二、特殊要件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制企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供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制企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股东)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证明资料;(省规)

2.涉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省规)

3.共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省规)

4.属管委会范围内的宗地,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市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一)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1.基础要件

(1)项目单位用地申请和确定的开工、竣工时间文件;(省规)

(2)协议出让前用地公示及县(市)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对公示结果的认定文件;(省规)

(3)县(市)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市规)

(4)县(市)区(管委会)人民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协议出让底价及成本的认定文件;(省规)

(5)经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的供地方案;(省规)

(6)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类),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及申请报告(核准类),备案证(备案类);(省规)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省规)

(8)《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省规)

(9)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省规)

(10)规划用地红线图和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设计图;(省规)

(11)农地转用及征收批准文件,或土地收购储备、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国有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文件;(省规)

(12)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省规)

(13)属地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相关税费缴纳的认定文件,含新增建设用地失地农民保障金;(省规)

(14)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省规)

(15)经县(市)区(或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签章的宗地图、地籍调查表和指界资料;(省规)

(16)测绘成果表;(省规)

(17)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和备案表。(省规)

2.特殊要件

(1)县(市)区人民政府划拨用地请示;(省规)

(2)公共租赁住房协议出让用地提供县(市)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出让金测算意见;(市规)

(3)储备土地提供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方案。(市规)

(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补办出让

1.基础要件

(1)项目单位用地申请和确定的开工、竣工时间文件;(省规)

(2)县(市)区(或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及出让金测算集体会审表;(市规)

(3)《国有土地使用证》;(省规)

(4)县(市)区(或管委会)规划部门对宗地现行规划用途的认定意见;(市规)

(5)县(市)区(或管委会)人民政府对宗地是否位于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认定意见;(市规)

(6)用地单位承诺函;(市规)

(7)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省规)

(8)经县(市)区(或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签章的宗地图、地籍调查表和指界资料;(省规)

(9)测绘成果表;(省规)

(10)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和备案表;(省规)

(11)县(市)区(或管委会)出具的是否为闲置土地的认定文件。(市规)

2.特殊要件

(1)在主城四区和呈贡县区域外的,提供县(市)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审查意见;(省规)

(2)属国有企业、党政机关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或改制企业申请补办未纳入土地资产处置范围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省规)

(3)改制企业提交:改制批准文件,企业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省属企业改制的,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对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批复文件;(省规)

(4)企业破产或土地使用权抵押失败办理出让的,提供法院司法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省规)

(三)已出让土地变更用途或调整容积率及其他规划条件涉及出让合同内容变更

1. 项目单位用地申请和确定的开工、竣工时间文件;(省规)

2. 县(市)区(或管委会)人民政府审查意见;(省规)

3. 县(市)区(或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及出让金测算集体会审表;(省规)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用地性质变更通知书》;(省规)

5.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省规)

6.原土地使用证;(省规)

7.受让人持有的原土地出让合同;(省规)

8.原出让金及契税凭证;(省规)

9.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省规)

10.经县(市)区(或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签章的宗地图、地籍调查表和指界资料;(省规)

11.测绘成果表;(省规)

12.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和备案表。(省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方案

1.基础要件

(1)招拍挂方案;(省规)

(2)招拍挂委托书;(省规)

(3)土地来源文件;(省规)

(4)县(市)区(管委会)人民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对交易底价、起价、取得成本及供地方式的认定文件,对宗地土地取得成本的测算说明及宗地楼面地价测算说明;(省规)

(5)县(市)区(或管委会)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相关税费缴纳的认定文件,含新增建设用地失地农民保障金;(省规)

(6)县(市)区(或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市规)

(7)经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的供地方案;(省规)

(8)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省规)

(9)规划道路用地红线图;(省规)

(10)具体项目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省规)

(11)经县(市)区(或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签章的宗地图、地籍调查表和指界资料;(省规)

(12)测绘成果表;(省规)

(13)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和备案表;(省规)

(14)地块位置示意图、用地管理图;(市规)

(15)土地交易中心审查意见表。(市规)

2.特殊要件

(1)储备土地提供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方案;(省规)

(2)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土地来源属清非完善用地的,请县(市)区(管委会)人民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是否属国有建设用地的认定文件;(市规)

(3)凡属房地产建设项目报件的提供拟供地地块位置情况、周边市政基础设施情况(道路、供水、供电、场地现状等)、片区规划情况、周边土地市场价格等要素情况的专题说明;(市规)

(4)凡属工业用地报件的必须提供宗地投资强度、产业类型以及是否进入工业园区的说明,如项目未进工业园区需在报件前向市政府进行专题请示。(省规)

(二)国土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方案(城中村改造用地项目)

城中村改造项目招拍挂供地方案除规定的招拍挂方案要件外,还须提供以下要件:

1.县(市)区(或管委会)人民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对该城中村改造项目是否为净地出让的承诺函;(市规)

2县(市)区(或管委会)人民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纳入城中村改造土地范围认定的批准文件;(市规)

3.县(市)区(或管委会)人民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具的成本认定文件;(市规)

4.县(市)区(或管委会)人民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对该城中村改造项目是否属于2009年底前通过市规委会审议的城中村项目的认定意见;(市规)

5.县(市)区(或管委会)人民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具经审批通过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相应宗地规划设计方案;(市规)

6.县(市)区(或管委会)人民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认定的改造范围内拆迁安置户详细资料清单;(市规)

7.县(市)区(或管委会)人民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具的根据规划条件拟定的土地交易起价算出的楼面地价、土地纯收益的认定文件;(市规)

8.发改部门对该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核准批复;(市规)

9.规划部门对该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房建设的规划指导意见;(市规)

10.县(市)区(或管委会)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补偿指导意见;(市规)

11.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及市审计局确认的备案资料。(市规)

(三)国土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成交后出让合同签订

除以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方案要件及城中村改造用地项目要件外,还须提供以下要件:

1.基础要件

(1)经市政府审批的招拍挂出让方案文件;(市规)

(2)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省规)

(3)竞买人资料及交易文件;(省规)

(4)招拍挂交易公告证明材料;(省规)

(5)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省规)

(6)经县(市)区(或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签章的宗地图、地籍调查表和指界资料;(省规)

(7)测绘成果表。(省规)

2.特殊要件

城中村项目、开发区区域内土地提供县(市)区(或管委会)人民政府出具的价款已缴纳证明。(市规)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7个工作日

非行政许可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基础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省规)

2.地籍调查表含四邻宗地及本宗地指界材料;(省规)

3.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省规)

4.《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省规)

5.建设用地批准书;(省规)

6.征地补偿费足额支付证明。(省规)

二、特殊要件

原有临时土地证书登记到期后换证的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省规)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基础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省规)

2.地籍调查表含四邻宗地及本宗地指界材料;(省规)

3.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省规)

4.出让批准通知书;(省规)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省规)

6.出让金缴纳凭证;(省规)

7.契税交纳凭证。(省规)

二、特殊要件

1.划拨依法转为出让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省规)

2.新增建设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应提供建设用地批文,以招标、挂牌和拍卖方式供地的应提供相应成交确认书。(省规)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省规)

2.地籍调查表含四邻宗地及本宗地指界材料;(省规)

3.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省规)

4.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省规)

5.用地批准通知书或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省规)

6.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省规)

7.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核准文件)。(省规)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省规)

2.地籍调查表含四邻宗地及本宗地指界材料;(省规)

3.宗地图和界址点成果表;(省规)

4.国有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省规)

5.用地批准通知书或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省规)

6.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省规)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