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主任:杨 雄(兼)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若有变动,请所在单位相应领导自行接任,并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视需要行文调整,市政府办公厅不再行文。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主导全局,切实推动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
要加强对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定期发布劳动力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等相关信息数据,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同时,要设立便民窗口、规范工作程序、热情服务,依法审查企业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依法受理企业、工会双方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而提出的仲裁申请,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要注重已签订并生效的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采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对企业违反有关工资政策规定及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的行为的执法力度,并将企业开展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情况纳入劳动保障年审予以严格审查。
(三)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尤其要加强非公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积极组织、广泛发动职工,通过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降本增效等活动,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要主动协调、主动发起“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资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提高指导和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扩大职工群众的参与程度,促进企业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推动企业全面开展集体协商尤其是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上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为基层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基层工会要切实代表职工参与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在推荐评选“五一劳动奖状”等评优评先工作中,要把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各级工会要加大群团监督力度,对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不积极、不作为、不努力、不负责、不守法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党委和政府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等管理机构和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情况的监督。国有企业在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中要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相关内容,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的作用。引导、支持区域性、行业性较集中的小企业组建企业联合会,为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组织保障。工商联、行业协会要以非公企业为重点,引导、促进企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五)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协调作用。三方要坚持深入调研、典型引路、抓点带面的工作方法,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注重普遍性问题的研究。加强对协商代表的保护,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侵犯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国资、安监、发改、工信、财政、税务、工商、工商联等部门都要全力支持、积极配合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每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三方牵头进行一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专项检查,及时总结表彰推广先进典型,加大对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违反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的督导和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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