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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经入户调查和资料审查,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实施救助。
  第十六条 在一般情况下,临时救助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及其他突发紧急事件导致群众遭遇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区县民政部门经现场调查,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商后,可以直接为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和生活物资,然后按程序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区县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资金等渠道筹集。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开展面向低收入人员的多形式临时救助活动。
  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受民政部门委托,可以吸收社会资金,承担临时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每年10月份提出下一年度临时救助资金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临时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核拨,保证发放。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本辖区临时救助情况,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情况、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救助款,取消当年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按区县进行管理,其民政部门履行区县民政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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