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2011〕470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日前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7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强化征地工作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相分离制度,建立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等具体要求。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实施征地的统一领导,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管理工作,会同发展改革等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津国土房资〔2008〕1128号)加强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落实到位,依法依规为我市和各区县经济建设做好用地保障。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对跨区县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做好征地协调服务等事务性技术性工作,推动项目报批。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征地报批和实施工作,认真履行征地程序,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提高征地补偿的透明度,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到实处。
二、积极配合社会保障部门,确保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关于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费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58号)要求,与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沟通配合,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完成征地基本情况调查后,及时将拟征收土地的面积、位置、所在乡镇村、需安置农业人口数量等情况提供给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说明表》,将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纳入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中对社保费用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将社会保障部门对社会保障费用预存情况的审核意见作为报批用地的要件。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报批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