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三、在征地报批过程中,由于征地规模调整等原因需要追加补偿费的,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重新测算,补缴程序同上。
  四、根据征地进度需要,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局提出拨款书面申请,经市局同意后,通知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拨付征地补偿资金。
  五、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依据市局批准文件确定的拨款额度将预存资金拨付至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征地事务机构开设的预存专户。
  六、用地批准后,预存资金有余额的,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将资金结余情况报告市局,经市局审核后,通知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办理退款手续。

  附件2
  区县专户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和拨付操作程序(暂行)

  区县专户是指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征地事务机构(下称区县征地机构)开设的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除跨区县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补偿资金预存至区县专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项目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后,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测算征地补偿资金,核发《征地补偿资金预存通知书》。
  二、申请用地单位与区县征地机构签订《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协议书》,支付相应款项。
  三、区县征地机构将预存资金到账凭证纳入征地报批材料,按规定履行征地程序,组织征地报批。
  四、在征地报批过程中,由于征地规模调整等原因需要追加补偿费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重新测算,补缴程序同上。
  五、履行征地程序前,经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区县征地机构与被补偿人签订协议,按约定支付补偿资金。
  六、用地批准后,预存资金有余额的,经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区县征地机构及时与申请用地单位办理退款手续。
  七、对于跨区县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预存资金转入区县专户后,在落实补偿和退款时也按上述第五、六条办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