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10月30日前要完成辖区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检查,建立机构基本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监管,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三)市国土房管局在治理整顿过程中将随机抽查经纪机构的整改情况,对治理整顿中不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经纪机构自查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附件
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经纪机构自查表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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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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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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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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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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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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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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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查 内 容
| 经纪机构备案情况
| 已备案 未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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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员执业情况
| 经纪人姓名及资格证号:
经纪人协理姓名及资格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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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公示情况
| 已未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
已未公示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已未公示业务流程;
已未公示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已未公示信用档案查询网址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地址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已未公示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已未公示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姓名、照片和注册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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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情况
| 是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说明:
是否与委托内容一致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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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服务合同签订情况
| 是否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说明:
有无经纪人员签名
说明:
有无加盖经纪机构印章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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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记录情况
| 有无业务记录.
是否及时上报业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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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存情况
| 有无固定场所或专用档案柜
是否在委托服务完成后及时将经纪服务合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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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自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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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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