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目补贴类扶持内容
(一)全民健身服务业中体育健身活动场所
1. 新建、改造项目中体育公益部分
2.体育专用器材、设备及安装
3.体育场馆辅助设备及安装(采暖、换风、空调、网络、监控等)
(二)体育运动俱乐部
1. 市场推广及宣传、品牌建设
2. 球迷队伍建设
3. 高水平运动员、教练员引进
(三)体育用品制造销售业
1. 产品技术研发
2. 相关设施设备购置
3. 高科技技术人才引进
六、项目申报条件
首先,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无知识产权争议,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政策,并属于年度引导资金扶持范围。其次,项目创新性较强,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可以预期的应用前景、经济或社会效益,并具有导向意义且能够在本市实现产业化发展。第三,申报项目的总投资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第四,未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第五,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执行单位须一致。
七、引导资金原则上不能用于:
1. 各类人员劳务,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补助、奖金、实物奖励等;
2. 经营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启动资金、销售费用、日常运营成本等费用;
3. 考察、差旅费用;
4. 不可预见费;
5. 基本建设投资。
八、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项目申报。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初审。
(三)初审通过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开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进驻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执行总结报告。
(四)根据相关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立项评审。
(五)立项评审通过后由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对项目进行财务评审。
(六)筛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联席会议审定。
九、其它事项
(一)本公告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联系人:仇伟楠 联系电话:87244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