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木材运输检查的行风建设和木检执法人员的作风建设。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巡查大队)要认真清理整顿木检执法队伍,对发现执法不规范,存在越权执法,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发生公路“三乱”行为等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认真限期整改。
三、进一步规范木检执法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木检工作。
木材检查站(巡查大队)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木材运输检查,除查验木材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野生动植物运输证以外,不得检查其他票证。在木材检查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树立大局观念,树立保护森林资源观念,克服本位主义思想,既要切实防止公路“三乱”行为,又要坚决杜绝违反有关规定,擅自缩小检查范围、降低处罚标准、不按规定程序办案等现象的发生。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秉公办案,坚决不办人情案,做到合法、合情、合理。
要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对自行出台的有关违反木材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条文,应进行清理立即停止执行,并予以撤销或建议予以撤销。
四、严格依法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设立的审核审批项目。
为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防止木材经营加工单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等问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令《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精神,停止新建扩建“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 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等限制类项目的审批或审核。鉴于我省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现有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规模,我厅暂停年消耗林木资源蓄积5万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业的审批。
五、进一步加大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监管力度,依法严查木材经营加工违法行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形势,按照“保护合法、取缔非法、规范经营、加强监管”的原则,强化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管,把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木材来源合法性的监管落到实处,指导行政区域内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设立经营加工木材原料来源的登记台账,详细记载木材经营加工原料的来源和数量,严厉查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违法行为。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单位,或未按批准的范围进行经营、加工的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大肆收购非法木材,导致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