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地区经济和信息化领域各行业的管理,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拟订的行业专项规划、计划、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地区有关园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地区煤电煤化工产业发展工作。
(五)负责地区工业、信息产业及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地区技术改造、投资的有关政策措施;研究地区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促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规划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方向和布局,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向;负责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核上报、核准、备案工作;负责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推进地区经济和信息化领域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组织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及信用担保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地区经济和信息化领域人员的培训,协调解决企业用工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企业智力引进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地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七)负责地区实现工业节能目标的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法规、规划、政策;推进地区有关循环经济发展;组织协调地区有关清洁生产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地区工业节能执法工作。负责规口管理地区行政区划内的散装水泥行业发展和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八)组织拟订地区电力行业发展规划,组织执行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许可;参与电力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制订年度电力行业运行调控目标;组织协调解决电力生产、运营和供应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保障重点用电,指导电力调度工作。
(九)研究和指导地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推进并跟踪调查工业园区建设及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参与研究和论证地区工业园区建设方案及其配套措施;组织研究推动地区工业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跟踪调查执行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
(十)根据地区发展煤炭工业的总体目标,研究制定煤炭工业发展战略,编制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协助地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维护和整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规口管理、指导、协调地区行政区划内的轻工行业发展工作。贯彻执行发展轻工行业的政策,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轻工产业、行业合理布局,掌握、分析轻工行业生产动态,协调解决轻工集体经济有关问题,指导轻工集体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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