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陵府办〔2011〕1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重新修订的《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陵府办〔2010〕39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健全我县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0〕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本着“城乡一体,分类施救,救急救难,简便快捷,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受病种限制,简化救助程序,切实提高医疗救助的效能。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凡属本县常住户口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特困人员及县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都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第三章 指定医院
第四条 陵水县人民医院、陵水县中医院、英州镇卫生院、岭门医院是我县指定的医疗救助医院,救助对象持城乡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城乡医疗救助证等相关证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一经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安排住院治疗,县民政部门适时与其结算,使救助对象能及时治疗,公平享受医疗待遇。
实行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让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后在同一医疗机构直接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与救助,实现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共享,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一站式”结算办法,即时结算服务。
第五条 因病情需要自行到非指定医院就医或本县以外的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对象,可以申请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