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救助形式
第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一)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门诊医疗救助。城乡医疗对象中“三无”(无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申请门诊医疗救助,但年救助不超过200元。
(三)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治疗的医前、医中和医后救助。
救助对象住院的医疗费用,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可在年救助标准内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四)临时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以外的其他特困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酌情给予临时救助。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救助:
(一)吸毒治疗的;
(二)交通事故中肇事者治疗的;
(三)斗殴事件治疗的;
(四)有法定单位或个人从事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引起的工伤和中毒事件治疗的;
(五)国家规定专项救助政策特定的重大疾病治疗的。
第五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按当年发生医疗费用负担部分的6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500元。农村五保对象按当年发生医疗费用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的10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500元。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患特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及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殊困难对象及农村特困户,当年发生医疗费用个人实际负担部分在6000元至15000元之间的,由民政局核审后按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救助;当年发生医疗费用个人实际负担部分在15000元以上的,其救助金额由民政部门讨论决定,但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