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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五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
  (一)每户建筑面积在90m2以下的按4kW/户配置;90m2至120m2的按6kW/户配置;121m2至150m2的按8kW/户配置;151m2以上的按10kW/户配置。
  (二)住宅区公建设施供电容量,按40W/m2配置。住宅区公建设施要求每平方米配置标准低于40W的,根据容量比例收费标准相应降低,但最低标准不低于每平方米20W。
  (三)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办公及经营性用房按:办公80W-100W/m2,经营性用房100W-120W/m2配置。
  (四)高于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
  第六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标准,由昆明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住宅供电设施建设成本进行审核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由供电部门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规定的建筑面积(含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并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建设时限及费用缴纳的相关事项。如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的,按双方各自违约责任事项处理。供电设施建设完成后的供配电安全管理、日常运行维护和设施更新改造等由供电部门负责。
  第八条 供电部门收取的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应当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门用于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及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小区(或组团)进行改造建设和维护。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如有结余,留在专户中滚动使用或弥补其他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资金缺口,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由供电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政府对供电部门的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实行特许经营,具体由市工信委与供电部门签订新建住宅项目特许经营有偿使用协议。
  第十条 供电部门在收取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后,不得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供电设施建设的任何费用;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后,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收取与供配电设施建设有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供电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供电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用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及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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