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业务培训。各试点乡镇在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加强业务培训工作,重点学习《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配套文件,提高试点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筹建阶段
1.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组建工作的指导,积极完善、落实对试点机构的优惠政策,及时解决试点机构筹建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缩短审查环节,依法高效完成试点机构筹建的行政审批工作。
2.规范操作,保证质量。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指导,确定为我市“三农”资金互助社试点乡镇有入股意愿的社员自主确定发起人,成立“三农”资金互助社筹建工作小组,筹建工作小组由5名符合社员资格、有投资意向、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在当地有较高威望、明确承诺作为组建发起人的农民和小企业法人代表组成。
3.开展组建可行性研究。筹建工作小组应对当地经济金融情况、组建“三农”资金互助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分析研究,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
4.落实各项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小组负责拟订《“三农”资金互助社章程(草案)》,安排领导机构、注册资金、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组织管理、制度制订、理事、经理配备及从业人员配置等各项工作,并作为“三农”资金互助社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拟设立的“三农”资金互助社的名称。
5.申请筹建。在各项筹备工作完成且符合要求后,筹建工作小组向省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
(三)开业阶段
1.筹资验资。银监部门要严格审核发起人的资质和资金互助社章程,审查入股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及真实性;严格审核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经银监部门审核批准筹建后,筹建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完成股金认购。发起人认缴全部股款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按期提交验资报告。
2.规范财务管理。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指导资金互助社建立健全包括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资产管理在内的管理控制制度,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机制。
3.选举社员代表。社员按照超过100人的“三农”资金互助社,可选不少于31名社员代表组成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应按社员数量比例或入股比例分别从农民社员中选举产生。
4.提名理事、经理和监事拟任人选。“三农”资金互助社的理事、经理和监事拟任人选,由筹建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银监部门沟通后向创立大会提名。
5.召开创立暨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召开创立暨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基本管理制度,选举理事、监事。召开理事会选举理事长,通过理事会议事规则。聘任经理、聘用工作人员。召开监事会选举监事长,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理事、经理和监事采取无记名报票,差额选举方式,该选人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名。
6.申请开业。筹建工作小组在完成各项筹建工作任务后,向省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在获准开业后,筹建工作小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决定机关领取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7.开业。“三农”资金互助社在取得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牌匾等所有准备工作就绪后开业。
(四)总结阶段
根据试点开展情况,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评估相关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网点覆盖和支农服务情况以及政策实施效果,确定后续工作的意见,总结推广。
六、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各项保障工作,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试点机构比照农村信用社享受的优惠政策,实行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一)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作为扶持互助社启动开业经费。
(二)市政府对互助社运营过程中农户贷款利息给予一定的贴息。
(三)市财政部门积极利用国家财政政策,争取上级财政的资金支持。
(四)市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及时予以兑现。
(五)市财政、发改、农业等部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应当在资金互助社社员中优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