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金融办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实际状况,合理规划,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防止过度集中形成恶性竞争,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形成业务互补,真正为解决“三农”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发挥作用;
(二)各县(市)、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办要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资料编制提纲》的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和复审;并按照逐级申报,逐级审核、推荐的原则报送材料;
(三)各县(市)、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对股东身份、出资资格、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组建方案的可行性、全面性等进行初审和复审;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对关联方的相关要求,对股东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初审和复审。
第九条 各监管机构在小额贷款公司筹建阶段的监管内容包括:
(一)各县(市)、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已经过工商部门预核准、所有股东资金是否到位、法定中介机构验资是否完成验收和复审;
(二)各县(市)、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发生过股东变更进行验收和复审,经审批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股东,确有原因的,变更股东的人数和股份比例都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各县(市)、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构建了内部职能机构、是否划清了职责、是否配备了相应的人员,是否完成了岗前培训,做好了开展业务的准备进行验收和复审;
(四)各县(市)、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是否完整、明确,贷款审批、风险控制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小额贷款公司的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验收和复审。
如上述条件均具备,由各县(市)、区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
第十条 各监管机构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阶段的监管内容包括: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架构、高管人员情况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否存在股东抽逃、挪用资本金和对外投资行为;
(三)是否存在违反利率政策行为,是否在本县(市)、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是否遵守现金管理和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规定;
(四)业务经营和各项经营指标是否符合《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五)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到位,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是否保持在100%以上。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规定报送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及相关监管报表等资料;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规定于每月5日前,将小额贷款公司上月的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及相关监管报表等资料按时向当地监督管理机构报送。
以上报表格式由省金融办统一下发,各级监管部门对上述报告负有监管责任,确保其符合有关规定,并对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展开调查。如果在一个季度内,该机构出现了违反有关条款的行为,应给予书面警告。如果不止在一个季度内出现该问题,并在年报或者季报中有所体现,各级监管部门应展开现场调查。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金融办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应包括电子档案和文本档案两部分。
电子档案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表,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企业情况,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情况汇总,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培训记录,小额贷款公司报表汇总。
文本档案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筹建、开业的文档,公司业务报表,公司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监督检查报告,监测评级分析资料,处罚记录,风险处置预案,省、市金融办认为应保存的文件和记录。
第十三条 各级监管部门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不定期地自行开展或组织财政、工商、人行、银监、中介等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采取下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