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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关于鼓励和支持村镇银行在昆设立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明市关于加快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工作方案》、《昆明市关于加快“三农”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三农”金融服务系列文件的通知

  (一)进入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小额贷款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小额贷款公司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提前告知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小额贷款公司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金融办要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的监管,要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在合作银行开立账户,于正式挂牌开业前一周,将注册资金转入合作银行,违反以上规定的,不批准开业。存入资金只能发放小额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金融办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至少开展一次约见谈话,要求其高级管理人员就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并加强对其勤勉尽责情况的监督,增强警示和约束作用。年末对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报告上级监管机构。履职评价不称职的,市金融办有权提请省金融办责成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按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或解聘其职务。对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工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市金融办有权提请省金融办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如需要,省金融办可对具体对象履行约见谈话职责。
  第十六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60日内,必须委托经市金融办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市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上一年度的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年检、政策扶持和奖励挂钩,对于评价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上报省金融办下达准予工商年检通知书。
  第十七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应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对象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入资金情况、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通过行业协会信息平台统一向社会披露。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须在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当地监管机构,当地监管机构应在查实情况后及时逐级上报省金融办公室:
  (一)主发起人因发生资产重组、并购等事项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二)更换合作银行的;
  (三)股东、董事、高管人员发生重大诉讼事项或因涉嫌违法违规接受相关司法、纪检部门调查的;
  (四)从银行业机构融入外部资金的;
  (五)经批准新开设除基本账户以外其他资金账户的;
  (六)经批准的股权变动、高管人员变更的。
  第十九条 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市)、区金融办要及时逐级上报请省金融办取消其筹建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筹建期内股东发生刑事犯罪的;
  (三)更换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
  (四)更换股东人数或涉及变更股份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
  (五)降低注册资本金额度的;
  (六)在筹建通知下达3个月内未能开业的。
  第二十条 市金融办将委托小额信贷行业协会,建立从业人员培训、从业资格认证和后续教育制度,针对监管人员、小额贷款公司股东、高管人员、业务人员分别进行培训,并将其纳入小额贷款公司年检和综合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监管机构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公布举报联系方式,发挥社会监督力量,提高监督实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由各县(市)、区监管机构采取约见高管谈话、质询、警告等监管措施,督促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金融办;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逐级报请省金融办采取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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