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五新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1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以下简称建筑节能五新)管理,规范建筑节能五新评估工作,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节能五新评估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建筑节能五新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以下简称建筑节能五新)管理,规范建筑节能五新评估工作,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五新的评估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五新是指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五新评估是指对建筑节能五新的能效指标、适用范围等内容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未经评估认定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不得作为建筑节能五新使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建筑节能五新评估管理工作,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负责建筑节能五新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建筑节能五新评估由建筑节能五新持有人会同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第六条 申请评估的建筑节能五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建筑节能五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