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可靠,具备量产条件;
(三)具备相关的产品标准、操作手册等技术资料。
第七条 申请建筑节能五新评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建筑节能五新评估申请书》;
(二)建筑节能五新持有人证明材料;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产品标准、操作手册等技术资料。
第八条 建筑节能五新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备齐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向促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促进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三)评估小组由5名以上相关专业或行业的专家组成,采用资料审查、现场考验等方式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四)促进中心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提出评估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核;
(五)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出具《深圳市建筑节能五新评估意见书》,并注明适用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做出未通过评估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筑节能五新评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建筑节能五新持有人获得《深圳市建筑节能五新评估意见书》,并不免除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
建筑五新持有人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建筑节能五新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 建筑节能五新持有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使用经评估认定的建筑节能五新前,应当将拟使用的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采用建筑节能五新的,在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时,应提交《深圳市建筑节能五新评估意见书》,作为计算相关能效指标的依据。
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五新持有人应在所应用的项目节能专项验收后2个月内,向促进中心提交建筑节能五新应用效果报告。报告中应附有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