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监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方广场支行迁址的批复
(吉银监复〔2011〕367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你行《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东方广场支行迁址的请示》(交银吉〔2011〕58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方广场支行迁址至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1577号。
根据你行申请,该机构自批准变更营业场所之日起至新址开业前,在原址继续营业。
你行接此批复后,可在新址进行筹建,待安全防范、消防设施验收合格后,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报送我局审核并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各项手续齐全后,可择日开业。
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变更并向我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该批复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