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监局关于长春市阳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批复
(吉银监复〔2011〕348号)
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你筹建工作小组《关于对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的请示》(长双吉村银筹发〔2011〕2号)收悉。依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长春市阳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股份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