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水建〔2010〕34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解决全省水利建设领域存在的市场主体信用意识薄弱、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推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和市场秩序监管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年八月四日
附件:
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9〕86号)的精神,加强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和市场秩序监管工作,规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促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和《
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的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上报、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