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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水建〔2010〕34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解决全省水利建设领域存在的市场主体信用意识薄弱、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推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和市场秩序监管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年八月四日

  附件:
  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9〕86号)的精神,加强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和市场秩序监管工作,规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促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和《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的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上报、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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