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制度。
第六条 省水利厅、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全省有关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水利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系统,为全省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注册系统用户名,设置系统中的数据查询权限;
(三)指导全省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开展信息采集和上报;
(四)对全省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发布;
(五)采集有关建设管理信息并进行发布;
(六)向水利部报送有关信息;
(七)做好信息的存储、维护、数据安全等工作;
(八)与水利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联系,逐步推进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管理联动。
第八条 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一)辖区内建设项目信息及其他建设管理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
(二)督促辖区内各市场主体做好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
(三)协助做好省水利厅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
第九条 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具体负责:
(一)所建项目的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
(二)协助做好省水利厅、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
第十条 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信息管理平台的登陆和用户注册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系统为信息管理平台,登陆浙江水利网(www.zjwater.gov.cn)后,点击“信用水利”栏即可进入系统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