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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全省各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首次进入信用信息系统报送信息前,应向省水利厅提出系统用户名注册申请,申请手续按省水利厅要求办理。
  省水利厅的系统管理人员在接到系统用户名注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工作并将注册结果告之申请人。
  第十三条 全省各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经过注册获取系统用户名后即成为系统用户,可进入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第十五条 基本信息是区分市场主体身份、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总投资、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情况、开工时间、竣(完)工时间、合同段工作内容及施工单位信息等。
  凡列入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均应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二)勘察设计单位信息,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基本信息、人员状况、企业资质、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人员类别、证书号码)、技术装备、近10年主要业绩、科技进步情况、企业简历、诚信记录等。
  (三)施工企业信息,包括:
  1.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和主营业务范围等主要基本信息;
  2. 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
  3. 资质、资格情况;
  4. 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注册执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人员类别、证书号码)情况;
  5. 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6. 近10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水利建设项目情况;
  7. 科技进步情况;
  8. 诚信记录等。
  (四)监理单位信息,包括企业主要基本信息、企业资产、企业资质、人员状况、负责人简历、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检测设备、近10年已完业绩、在建项目、科技进步情况、诚信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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