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市场主体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市场主体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之用,不对外公布。
第二十八条 省水利厅对按照本实施细则征集的第十五第(一)款所列信息及其余各款中的市场主体主要基本信息、企业资质进行完整性检查后,即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但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除外。
第二十九条 第十五条第(二)、(三)、(四)、(五)、(六)所列信息中,除市场主体主要基本信息、企业资质必须公开以外,其他信息是否公开由报送单位自行决定。若公开信息,应向省水利厅递交承诺书,承诺书应按省水利厅提供的格式填写。省水利厅在收到承诺书后,在第二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信息,但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除外。
第三十条 公开信息每季度更新一次,安排在每季度的第1月的1日至5日。更新的具体时间及内容以省水利厅每年发布的信息更新通知为准。更新期间,对外公开的信息仍然有效。
第三十一条 信息一经公布,在系统中将处于锁定状态。市场主体所公开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省水利厅提出变更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 法人变更;
2. 资质变动;
3. 财务指标变化;
4. 单位负责人变更;
5. 经济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增减或其职称等级、从业资格证书信息等有调整;
6. 机械设备增减;
7. 新增在建项目;
8. 在建项目完成完工验收,转换为已完业绩;
9. 新增科技进步成果等。
第三十二条 全省各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认为公布的信息有误,应及时向省水利厅提出变更或撤消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水利厅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对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变更或撤销的处罚决定,应及时变更或删除当事市场主体的不良记录,并在相应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全省各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进入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本单位报送的各类信息。公众可通过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所有公开发布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