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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现将《潍坊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Ο一二年一月四日

  潍坊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协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的,由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以下统称为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业协会管理遵循政会分开、依法监管的原则,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行业协会改革应当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

  第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共同做好行业协会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七条 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设立,也可以按照产品分类、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类型等为依据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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